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付某生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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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花萼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四川东北部,地处大巴山南麓的川陕鄂渝四省(市)交界处,是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的典型代表区域,主要保护对象以珍稀动植物及其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为主。年4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

付某原居住在花萼山自然保护区,以务农为生,属万源市贫困帮扶对象,于年正月搬迁至万源市白沙镇后河村集中安置点居住,但无土地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付某每天往返10多公里到原耕种土地种植土豆、玉米等农作物,因其耕种的农作物多次遭到野猪等野生动物的破坏,付某在耕种土地周边安装铁夹,先后捕获三只拱猪、三只麂子、一只野猪并在白沙镇农贸市场销售,被相关部门查获。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召开了听证会听取相关部门及代表的意见,考虑到付某放置铁夹,是为了保护其耕种的农作物,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愿意赔偿损失,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后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基于经济赔偿将导致其再次陷入困境,为了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服务乡村振兴的大政方针,提出了以劳代偿的赔偿方案。

判决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于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政府、人民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付某就司法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劳务代偿的履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

合议庭认真评议后,对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决由被告付某在四川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曹家管护站及万源市自然资源局监督下采取义务巡山护林的方式实行劳务代偿,提供不低于日,每日8小时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完成巡山护林的公益劳动,以赔偿其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元,如被告付某未提供巡山护林的公益劳动或提供的巡山护林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法院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损失元。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付某均表示无异议,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案件审理及判决结果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认为既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又体现了司法温度,做到了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让人民群众知晓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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