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从年12月中旬至今年3月下旬,达州市开展了为期天的“红盾春雷行动”,专项行动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件,案值.33万元,同比增长.51%;其中,查处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案件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案件件,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营行为案件16件,取缔无照经营户。近日,“红盾春雷行动”总结会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件。
1销售不合格钢筋吨
被罚款27万元
年11月30日,办案单位在达州市通川区金山寺社区二组(金龙大道)现场挡获5车热轧带肋钢筋,共计.88吨。现场对该批钢筋共六个批次的产品进行了扣押抽样,经检验均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该批钢筋系当事人刘某在山西运城某钢材厂组织货源销往达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88吨,处罚款元。2销售不合标微耕机
被处罚款10余万元
年2月18日,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开江县某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柴油微耕机涉嫌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相关规定,即采取了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购进重庆某品牌微耕机(柴油机KA)13台,已销售3台,共计货值金额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重庆某牌微耕机(柴油机KA)10台,没收违法所得元,处罚款元。3商家不正当竞争被罚款10余万元 年10月25日,办案单位对由当事人魏某投资成立的达州市通川区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检查发现,某消费贷款产品疑不正当返利及奖励等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为实现增加手机销量开展消费贷款业务。与深圳某金融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让其品牌金融独家在其经营场所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向消费者推销捷信贷款。以“消费贷款奖励金”的名义索贿贷款金额的3%,排挤了其它竞争对手。当事人共获取“消费贷款奖励金”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元,处罚款元。4侵犯消费者权益
汽车销售公司被罚款1万元
年12月1日,办案单位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达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向按揭客户收取“按揭手续费”、向购车客户收取“后续款项”。经查明,当事人在销售汽车过程中,未在《商品车销售合同》中约定,擅自向按揭购车的客户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按揭手续费”和“后续款项”两种费用。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00元。5低于成本价销售
宣汉某珠宝店被罚1万元
年1月17日,当事人宣汉县某珠宝店以元/克的价格购进黄金,为排挤其它竞争对手,采取明显低于成本价格对外销售。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00元。6侵犯消费者权益被处罚5万元 年1月3日,办案单位在对当事人南充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大竹办事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从事贷款活动中,通过《借款合同》条款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经查明,当事人将本该自身承担的费用利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让借款人承担,有违公平原则,排除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元。7药房雇佣“医托”招揽病人
被罚款元
年12月30日,办案单位接患者邱某举报,经李某介绍,邱某在大竹县某药房就医,问诊后由该药房医生杨某向其开具了2元的药品,服用后无疗效。经查明,李某为大竹县某药房聘请的医托,该药房因介绍邱某在其就医,向医托李某支付介绍费元。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元。8商家销售假冒白酒被罚款1万元 年3月18日,办案单位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渠江镇兴兰副食经营部购买的52度“国窖”白酒疑似假冒商品,该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判定为假冒。经查明,该经营部经营者张某从某私人处以元/瓶的价格购进52度“国窖”白酒6瓶,在其经营部以元/瓶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瓶,处罚款00元。9万源市某幼儿园侵犯商标
被罚款1万元
年8月22日,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万源市太平镇某幼儿园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幼儿园园区内所用招牌、服务大厅、教室门牌、员工服饰等处均突出使用“红黄蓝亲子幼儿园”字样;在印制的传单及视频广告中使用“万源市某某某幼儿园是红黄蓝幼教集团旗下的又一精品幼儿园”的宣传用语。当事人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北京市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场所广告使用“红黄蓝”、“红黄蓝亲子园”注册商标,属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00元。10供水公司向逾期未缴纳水费者
擅自收违约金
被罚5万元
年3月2日,办案单位对当事人渠县某供水排水公司进行了公用企业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与用户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并收取违约金。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签订合同,未与用户充分协商的情况下,为约束用户按期缴纳水费,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确定向逾期未缴纳水费的用户收取每日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根据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元。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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