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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达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达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公共数据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发展,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经济、面向城市治理的公共数据应用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数据项目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府发〔〕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所涉及的公共数据以及公共数据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管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单位)在履职中使用省、市财政性资金及社会资金,为提升效能及提供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购买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集约节约、充分利用、共享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实施共享开放。
公共数据项目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做到“不重不漏”、集约建设。
公共数据项目的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市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共数据项目建设管理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数据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进行督查通报。
市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市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牵头组织公共数据有关目录编制,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大数据公司的行业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应用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负责为市级公共数据项目提供经费保障。
市审计局负责按照本办法对市级公共数据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数据归口管理,指定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集中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数据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用工作。
第五条网信、公安、大数据管理、公共数据、保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构建公共数据安全防控技术体系,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承担公共数据采集、开发、应用等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与授权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可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市大数据局组织设立市公共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公共数据项目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公共数据管理应用政策措施制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公共数据项目建设管理第七条实行公共数据项目审查制度。市级部门(单位)实施投资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公共数据项目建设前,应将建设方案报市大数据局审查。建设方案应载明建设依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建设模式、运行维护、安全保障体系等主要内容。
市大数据局负责组织市公共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或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市级部门(单位)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数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项目建设、数据采集等是否为重复建设;数据资源是否按规定进行共享开放;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是否完善;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可行;采用信息技术是否符合发展趋势;实施条件是否成熟;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等。
第八条市级部门(单位)依法进行招标公共数据项目,立项审批前,须取得市大数据局审查意见;未取得审查意见的公共数据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审批、资金计划、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
第九条公共数据项目按照建设方案及审查意见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政府采购实施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32号)要求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数据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共数据项目须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三章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和资源目录管理第十条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要求与国家、省相关平台对接互联互通。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政务云平台、政务网络、大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等。
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已有的平台、数据中心等资源向市级政务云、共享交换平台等公共数据基础设施迁移整合,不再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政务信息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单位,应由现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新建基础设施的,应当征求市大数据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实施。
鼓励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本市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开展应用。
第十一条公共数据资源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部门信息资源三种类型.
基础信息资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公共数据资源.
主题信息资源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公共数据资源,包括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
部门信息资源是指市级部门(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
第十二条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目录包括数据资源分类、数据格式、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更新周期等内容。
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和国家、省目录编制指南,在职责范围内,梳理编制本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分别由其牵头建设部门(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三条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动态维护更新本单位的公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四章公共数据采集第十四条市级部门(单位)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公共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格式和流程,并附数据采集格式样本,确定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
采集公共数据应当符合政务信息、统计调查等法规政策,不得重复采集、重复调查。
涉及多个部门的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主题信息资源库,由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更新、维护.
采集公共数据不得侵害被采集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市级部门(单位)依法采集有关数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章公共数据共享第十六条市级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无偿共享公共数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共三种,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
无条件共享类指可提供给所有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
有条件共享类指可提供给相关单位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
不予共享类指不宜提供给其他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
第十八条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使用单位可以在市级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
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由提供单位在目录上设定共享条件,使用单位根据共享条件向提供单位提出共享申请,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在目录系统上编目。
第十九条行政机构应当根据数据资源的性质和特点,选择接口、库表、文件等途径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其中以接口交换方式提供的,行政机构应当及时在市级共享交换平台将其注册为接口服务,并提供接口描述及调用方法。对变化频繁的、时效性较强的,以及涉及跨部门并联审批和协同办公的数据资源,应当采用接口交换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更新机制,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在共享数据资源产生或者变更之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单位所掌握数据一致。
第二十一条共享数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单位从市级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在发现问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单位予以校核,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三条对公共数据共享和使用有异议的,由使用与提供两个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大数据局协调解决。
第六章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第二十四条市级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原始性、及时性、机器可读性,方便公众在线搜索、获取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市级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能或政府授权产生和管理的数据集,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市大数据局汇总形成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开放目录应当及时更新维护,并逐步覆盖本单位职能范围的数据资源。
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不得对外开放。确需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以外的数据应当开放的,可以通过市级共享交换平台向保存该数据的单位提出开放申请,并说明利用目的等。
第二十八条市大数据局定期组织对政府公共数据开放情及时性、安全性、社会评价结果等,对评估结果进行定期通报.
第二十九条鼓励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存储、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关键技术研究,提高开发利用水平。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公共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
鼓励市级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利用公共数据进行应用示范,带动各类数据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对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公共数据,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数据局报请市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公共数据的;
(三)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能够通过市级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公共数据的;
(四)不按规定编制、更新、汇总、上报目录的;
(五)不按规定受理、答复、复核公共数据共享或者开放申请的;
(六)不按规定擅自建设政务云平台、业务专网、灾备中心、目录管理系统、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等公共数据基础设施的;
(七)不按规定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的;
(八)未依法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九)违规使用公共数据并造成损失的;
(十)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级党群、政法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涉密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ND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排版:一天审核:崔华锋审定:庞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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