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钢集团ldquo司法重整异地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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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以达钢集团为例,对达州市政法机关在依法推进企业“司法重整+异地搬迁”过程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破产保护机制解挽救濒危企业、整体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功能作用开展全面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在司法重整和保障服务异地搬迁过程中,客观上存在时间跨度大、利益协调困难、企业信用重建难、风险治理难度大等问题,主观上也还有专业法律服务欠缺、统筹协调推进不力、政法干部能力有待提升等短板,据此提出要发挥好政法机关的组织网络优势、制度优势、人才优势、群众优势,强化制度建设、整合各种资源、优化工作流程,推进保障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一、强化制度建设,形成符合实际需要操作流程

一是强化“司法重整”的政策指导。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和法治化的原则,进一步坚持完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利与衔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相统一,对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正常经营又有意愿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通过健全完善促进司法重整或其它救济手段的政策法规,合理运用司法手段和公共政策,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二是进一步优化“司法重整”的程序机制。要探索并明确企业“司法重整”的简易程序的实施细则,完善企业“司法重整”的程序的启动制度,协调明确政府、法院、债务双方的责任人及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权责义务。细化政法机关保障市场主体开展“司法重整”的审查标准,形成合理的企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权利界限。要细化与政府协调配合的机制,为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社会保障服务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与具有专业资质的管理团队合作,快速形成企业的新的经营管理机制。三是推进“司法重整”的流程再造。要发挥自身优势,强化“司法重整”的全流程监管服务,推进重整的流程再造(如下图)。

二、准确把握界限,帮助恢复企业的信用价值

一是准确把握司法重整的界限。要依据国家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债务债权现状、就业岗位保障要求、重整后的发展预期等要素,发挥主观能动性与政府协商,完善企业“司法重整”的指标体系和准入机制,尊重市场运行规律。二是科学确立企业“司法重整”的类型。在现有“司法重整”企业分类的标准上,要严格把关,针对不同产业类型、不同企业规模、不同经营方式等设计企业“司法重整”的最佳程序。三是推动企业信用恢复。要发挥机构优势、人才优势,建立政府与法院为主体的企业“司法重整”协同机制,针对企业的信贷延时等不良信用记录,导致的企业责任人被限制消费、营业执照信息被撤销、注资企业无法登记注册、第三方信用评级下降等问题,通过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协调意见函,将企业负责人从失信名单信息中删除,使“司法重整”成功的企业不再被纳入金融机构、税务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等系统的“黑名单”,充分利用“司法重整”制度机制促进企业重组重生。

三、加强风险评估,全流程掌控企业动态走向

一是强化事前风险评估。在启动企业“司法重整”前,要按照部门责任,认真分析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重整目标、利益相关主体,预估重整可能出现的困难,形成工作预案,成立司法重整工作小组,对重整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统筹。二是做好“司法重整”中的风险管控。强化债务风险预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各类金融信息“大数据”,加强对失信企业和失信被执行人的监控,在一范围内共享企业的负债、担保、涉诉信息。邀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接入进行企业的预重整,形成一套可供操作的问题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各债权人理性宽容,解决因债权人意见不一致导致企业取法顺利实现重整。三是做好后续跟踪风险评估。要将重整企业的经营行为纳入政法机关重点服务的范围之内,牵头建立健全企业“司法重整”后的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重整”后一段时间的运行情况、职工的稳定情况、生产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化解企业运行各种风险矛盾。

四、健全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形成重整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多方联动机制。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指导监督企业处理好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重点围绕就业、拖欠工资等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积极联动人社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建立“司法重整”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基金,多渠道筹措职工权益保障经费。二是强化重整企业职工的权益优先保障意识。要联合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司法重整”中突出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严格落实劳动债权给予优先保护的要求。在企业“司法重整”之后,要监督企业采取“愿留尽留”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就业权利,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三是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关爱帮扶。要整合社会力量加强对失业工人的帮扶和关怀。通过突出政策标准的针对性,细化帮扶对象的认定标准,对因企业重整导致失业的群体进行分类,按照“兜底线、保基本、谋长远、可持续”的工作原则,既要做到全面帮扶,尽力而为,又要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五、畅通协商链条,完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

一是健全组织网络体系。要充分发挥自身组织机构的网络优势,联合职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党组织以及其他民间组织,推动形成“政法机关+”的矛盾问题收集、处置的组织网络,实现问题的处置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将矛盾纠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二是创新矛盾处置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重整”企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推动矛盾治理向居住地延伸,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在企业或职工集中居住的社区,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三是推动重整事项的“小微”协商。要“涉法涉诉不协商、纳入信访不协商、不具有代表性的不协商”的工作原则,选择债务消减、团队建设、职工福利等切口小、关联广、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司法重整必须面对的议题开展协商,增强小微协商针对性和时效性。在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寻找能够解决问题的政策依据、综合施策的方法,切忌“指点打点”甚至埋下新的隐患。

六、创新工作方式,提供高质高效政法服务

一是推动政法领域的公共服务改革。要充分听取企业诉求,建立园区企业政法需求清单,政法机关按清单逐一认领工作任务,实行“清单制+责任制”,逐一进行销号,解决企业具体问题,做到禁止在法律法规外增加许可事项、增设许可条件。二是强化网上法律服务。要建设连通部门业务专网,切实从企业和职工的办事需求、办事角度,打通条块业务系统,开展数据共享应用,加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应用推广,积极完成电子签章系统建设,规范电子签章应用机制。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鼓励律师、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退休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积极组织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在重整企业设立调解工作室,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大力培养破产管理人队伍,明确履职责任,优化破产管理人登记、管理和报酬制度。

七、加强法治宣传,保障企业平稳过渡

要充分运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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