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补充达川区新冠肺炎防治指挥部第17号、第18号通告内容,切实做好达川区防范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工作,按照《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的通知》(川疫指发〔〕33号)要求,现将相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境外来(返)达川区人员,是指到达达川区之日起前14日内有境外旅居史,从口岸入境后转乘国内交通工具(包括航空、铁路、公路和私人交通工具等)来(返)达川区,或者到达达川区超过14天,但未进行核酸检测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
二、所有境外来(返)达川区人员在到达达川区后,应第一时间主动向机场、汽车站、所在村(社区)、接待单位或宾馆(酒店)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旅居史、健康状况等信息。相关单位在接到境外来(返)达川区人员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区外事工作专班,由外事工作专班通知相关单位乡镇(街道)派专人专车专线接送到指定地点进行14天医学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三、成都、重庆等地的境外来(返)达川籍人员,在区外事工作专班接市外事工作专班通知后,迅速通知交通部门派专人专车专线进行接送,并按防控要求送达川区指定地点进行14天医学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四、从石梯、渡市火车站返回的境外来(返)达川区人员,由石梯镇、渡市镇党委政府第一时间就地管控,具体情况报区外事工作专班。若居住地在达川区,由区外事工作专班按照属地管控原则安排居住地乡镇(街道)派专人专车专线接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若居住地未在达川区,由区外事工作专班报市外事工作专班协调处理。
五、境外来(返)达川区人员为确诊和疑似病例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报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承担。集中观察或隔离费用个人自理。
六、境外来(返)达川区人员应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对隐瞒、谎报旅居史和接触史、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引起疫情传播严重风险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七、广大市民群众若发现境外来(返)达川区人员未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情况或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应主动向达川区新冠肺炎防治指挥部外事工作专班举报,我们将迅速调查处理,举报-,。
来源:走近达川
编辑:陈明伟/审校: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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