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达州市首例侮辱国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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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日,达川区法院在第六审判庭审结全市首例侮辱国旗罪案件。

案情回顾

年10月,被告人庞某酒后来到村委会广场,欲找村干部解决电饭锅坏了无法做饭、其子将其银行卡拿走等家庭琐事。因在村委会没有找到村干部,庞某觉得自己吃不起饭了,为发泄心中的不满,便降下了悬挂在村委会广场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将国旗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进行焚烧。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月4日将该案移送至达川区法院起诉,达川区法院于年2月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等十余人参与旁听,被告人庞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构成侮辱国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为被告人庞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普法时刻

哪些行为构成侮辱国旗罪呢?侮辱国旗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所以,如果你存在以上几种行为,那么你便构成了侮辱国旗罪。作为中国人,我们应时刻谨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来源: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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